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议(以下简称“处务会”)是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处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研究和决定后勤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指示、决议,讨论决定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三条 处务会一般由处长召集和主持,如遇处长不能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也可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和主持。根据研究事项轻重缓急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处务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处长请假。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应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明晰记录议题讨论过程和议题结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处务会具体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有关具体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二)讨论制订部门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年度(学期)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及巡视、审计整改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编制等事项。
(五)讨论职工的岗位调整、聘任考核、用工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5万元及以上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立项;审议工程类20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审议拟签订项目合同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变更事宜。
(七)审议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数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变更事项。
(八)通报、讨论突发事件的情况及处置方案。
(九)其它需要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由处长或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事先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工作。不成熟或未经商定的议题不上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应明确决策事项的具体决策内容,不能将无决策内容或矛盾上交会议。议题确定后,相关科室要根据分管领导意见,认真准备会议汇报材料,并及时报办公室登记。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或紧急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处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处长及时处理,事后以议题形式向处务会通报情况。各科室不能把常规性工作先斩后奏、自行决定,不得把未经学校或处长安排的工作纳入通报事项。
第五章 议题的研究与决定
第十条 坚持一事一议一决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汇报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一条 为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有效,班子成员应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研究的保密内容,不得泄露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第六章 会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三条 处务会形成的决定,要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承担处务会决议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处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处务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处务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继续落实的,应及时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处务会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处务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