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审批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3-26 浏览次数: 374

   为规范财务和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学校财务逐步建立和实施网络报账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的范围包括:学校预算经费(含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后勤经费等)、后勤经营项目经费、创收经费等经济行为的财务审批。

第三条  经费审批遵循的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经费在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经费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根据经费类别、性质和在各自职责范围与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各项经费支出内容与范围须遵守相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积极依法组织收入,科学合规安排支出,负责经费收支的审批;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中违法行为(伪造票据、虚编报表、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违规收费、预算失控以及资产处置损害学校利益等)负责。

第六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归口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

1)日常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由校人事部门负责核定标准,归口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非固定的人员经费(奖助学金、考核奖励等):

0.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0.5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校长审批。

(二)一般公用预算经费(含校内资金立项的教科研项目):

0.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0.5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须校长审批。

(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外来资金的教科研项目):

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另须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四)后勤经营项目经费:

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1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另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五)创收项目经费:

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另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校长审批。

(六)各类保证金等暂存债务经费:

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10万元(含)以上的,另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需要相互证明,须分管校领导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公务出差审批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自带车辆或包车出差,公务出差审批单由相应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外,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具有经费审批权人员出差或直接经办的经济事项由其上一级经费审批权人审批;校级主要领导的报销事项实行互相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经费审批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和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各单位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和部门考核重要参考依据。有效防范审批人的道德风险,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4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