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3-25 浏览次数: 578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车辆租赁管理,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活动社会化租赁车辆的通知》(皖管办〔201511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社会车辆租赁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规范管理、讲求效率原则。普通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紧急会议、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等特殊公务按照学校《淮南师范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及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保留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二、车辆租赁范围

(一)学校自有大客车不能满足通勤班车需要的;

(二)应急公务活动需要的;

(三)公共交通工具不能直达或转车不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

(四)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

(五)教学单位开展的学生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

(六)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需要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等。

三、车辆租赁管理

(一)实行社会车辆定点租赁制度。按照方便、快捷、环保、节约的原则,依据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校办公室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公司,签订社会车辆服务租赁协议,明确服务价格标准,为学校提供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

(二)严格社会车辆租赁审批管理。凡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的,用车单位(人)应填写《淮南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附件1),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安排租赁车辆。

(三)各部门、各单位租赁社会化车辆时,使用部门须每季度定期向办公室登记备案车辆使用租赁情况(附件2),同时对定点租赁公司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作为学校对其考核的参考。

四、租赁经费管理

(一)社会车辆租赁费用实行分项列支:

出差租车,在差旅费中列支;会议租车,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租车,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培训租车,在培训费中列支;其它公务活动租车,从综合定额相关经济分类科目列支。财务部门要严格社会社会化车辆租赁费用开支,按规定在相关的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不得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

(二)社会车辆租赁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用车审批表、租车费用发票等凭证。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用社会化车辆或在非学校确定招标的租赁服务公司租赁车辆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三)车辆租赁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监督检查

学校应加强社会化车辆租赁和租赁费用管理,租赁费用实行总额管控,财务处负责对于车辆租赁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将租赁使用社会化车辆及租赁费用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淮南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用车单位


经办人


前往地点


乘车人数


用车事由


服务车型


租赁类型

□半日租    □日租

□其他(         

全程用时

 

合计里程

              公里

(请附上、下车里程数拍摄凭证)

租车费用

价格总计:           

服务商名称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分管校领导

签字

 







 

 

 

 


附件2

 

淮南师范学院车辆租赁登记备案表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租赁日期

租赁事由

服务价格

社会化车辆租赁定点单位

服务满意度

1

 

 

 

 

 

2

 

 

 

 

 

3

 

 

 

 

 

4

 

 

 

 

 

 

 

 

 

 

服务满意度可分为五个档次:好、较好、一般、较差、差。按季度报办公室备案(纸质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