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5 浏览次数: 4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国有资产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办公室、体育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经营性用房等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用房、教学课桌椅、黑板等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文献等各类文献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

(五)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共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等国有资产以及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体育学院负责学校公共体育场所及设施的管理。

(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公共校园网络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后勤保障及服务用房、后勤保障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公共安全保障及消防类资产的管理。

(十)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和执行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二条 按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原则,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学校资产配置应逐步实行标准定额管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实物资产的采购配置管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定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草案。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

项目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审计处监督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所需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十八条 拟购置的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淮南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采购。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科研、人才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二十条 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依国家基本建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淮南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严格按照《淮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操作细则》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完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国有资产使用保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以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按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相关申报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经学校同意并批复后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或自行组织招租。资产出租的价格,由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照规定报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按《淮南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规定与承租方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合同同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间若需要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用、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处置前,先由使用部门向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资产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并在资产处置前将审批文件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一)对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资产或者省财政厅要求集中处置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行集中处置。

(二)对未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学校组织自行处置。其中车辆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十八条 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省属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学校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五)将学校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下属单位、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学校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执行。学校资产清查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其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九条 淮南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有资产信息由于变更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或录入错误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时,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按《淮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操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更新国有资产卡片账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淮南师范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职工变动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要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按要求填写《淮南师范学院校内调动、离职、退休人员资产交接单》,签字盖章后交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记录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实行了有效的资产维护。  

(四)是否履行了对学校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义务。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

第五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五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与此相关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校资产〔2016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