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25 浏览次数: 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采购方式取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中供应商应履行的使用操作、运维等培训承诺,属于设备验收工作范畴。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归口组织、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把关;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供采购过程资料。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形成解决方案。

(三)组织校级验收专家组对有质疑的验收项目进行复核。

第六条采购验收由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社会公开招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填写附件1)。

(二)用户自行采购的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填写附件2)。

第七条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二)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验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八条  项目验收必须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要求如下:

(一)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应由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员、仪器使用人)、供应商代表及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

(一)制定验收细则。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细则。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拆箱后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随机附件、零配件、保修单等是否齐全;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实施现场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针对上述验收内容,进行现场清点或测试,对验收结果做好记录,并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服务类项目验收考核:

(一)制定考核细则。经费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制定服务项目考核管理的具体细则,加强过程监管。

(二)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出具验收(考核)报告:

验收小组须在验收(考核)完成后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考核)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验收合格的项目,全体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问题处理:

在验收工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场记录在案,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一般应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补充、更换或技术调试,按照验收流程组织二次验收。若协商不一致,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协同项目单位和经费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违约事项。

对于验收过程或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项目,采取绝对多数的形式进行票决,有4/5的赞同票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资产入账:

凡属于固定资产属性的货物,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项目单位要及时登陆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采购单位须加强验收档案的管理工作。各类文字、影像和测试数据等验收资料做好专项登记、归档成册、保存完整,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六条  验收责任主体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货物到校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验收,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验收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条款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