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1-03-12 浏览次数: 3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依法、合规、安全、高效使用,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相关法律规章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实施学校集中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二)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三)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设计概算、资金预算、竣工决算。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保证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二)遵循合同原则。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禁止违反合同支付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执行《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审批办法》,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完善审批程序,压实审批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是指为满足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债务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统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等项目资金;债务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和地方专项债等建设资金。

第六条 基建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七条 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基建项目通过负债筹集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要求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校收到的基建项目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意愿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原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基建项目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确保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三章 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财务管理应该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当根据在建项目和新批项目的概算、合同支付节点和有关要求,按照财务部门要求据实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不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备、工器具、甲供材料及其它费用需单独申报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细化基建项目预算,分解基建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基建财务预算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会议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编制的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并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支付基建款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四章 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之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十七条 各类基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概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严格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所有基建项目变更都应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基建管理部门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以此作为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工程款审批的一般程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分管校领导签批——校长签批——财务部门付款。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淮南师范学院财务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施工单位支付申请,基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经监理工程师和基建管理部门共同审核验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量进度报表和支付凭证等材料;

(三)施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相关领导审批的报销凭证等;

(四)基建项目预算额度。

工程进度款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基建工程施工合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办理。项目工程款最后一次支付应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表。

第二十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时间节点和比例进行结算,并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高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高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5%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支付。履约保证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时间节点和比例进行结算。工程决算等未全部完成,履约保证金支付不得高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95%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管理部门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基建工程项目使用的水电费结算按照学校水电回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财务会计应做好单项工程的备查登记工作,基建项目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工程款支付情况,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定期核对。

第二十二条 自购设备、基建材料等(一般指不在工程量清单内)资金支付

(一)一般不预付货款。自购设备、材料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分期付款或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二)不需要安装设备,购置完成后,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登记资产,按照学校财务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不计入工程成本。

(三)需要安装的设备,在没有试运转前,设备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设备合同价款的85%。设备安装完毕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计入工程成本。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20165号),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学校财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债务清理(水电费等)、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三)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在建工程。

(四)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资料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进行资产交付,资产管理部门准确登记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款结算、竣工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基建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对于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